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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银高速公路建设期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增强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意识,促进科技成果在青银高速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提高青银高速公路建设的科技含量,实现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加快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青银高速公路建设期的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领导,处领导决定成立青银高速公路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总工室,总工室是青银处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方案依据《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十五”发展计划》及省厅冀交字(2002)249号文《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进一步落实科教兴交战略的实施意见》而制订。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科技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
1、确定科技项目研究方向和研究题目及研究经费
2、任命科技项目组组长
3、检查指导科技项目的全面完成
第六条 总工室的科技项目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青银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现场的实际需要,在征求各职能科室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科技项目研究方向和研究项目,为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管理青银处科技项目在省交通厅科技处的立项工作。
3、代表青银处与承担科技项目的有关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4、对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科技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支付程序拨付科技项目研究经费。
5、检查科技项目实施进度,当实际进度落后于科技项目合同中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时,督促承担科技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6、协助科技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同其它部门或单位之间的联系。
7、对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初步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勒令重新研究。
8、负责组织青银处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和报奖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组组长的职责
1、负责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2、提出科技项目研究成员的计划,报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负责科技项目组的日常工作,严格履行科技项目合同,保证按合同要求高质量完成研究。
4、按照科技项目合同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严格使用科技经费,按时向总工室汇报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科技项目成员的职责
1、接受科技项目组长的领导,按照科技项目分工完成科技任务。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确定原则——青银处应围绕以下原则确定科研项目。
1、应体现青银高速公路的科技创新特色。
2、科研项目要为青银高速公路建设服务,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科技含量作保障。
3、交通建设现场急需研究的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
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在青银高速公路的应用。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任命科技项目组组长,组长根据科技项目的研究性质,组织有关成员,经总工室审核同意后,即组成科技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1、科技经费的来源
经省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其科技项目经费中的一部分来自省厅拨款,另外部分在青银高速公路概算中的研究试验费中列支。未经省厅批准立项的而工程现场急需研究的科技项目,其科技经费在青银高速公路概算中的研究试验费中列支。
2、科技经费一般包括
①设备采购费、材料、燃动费、调研费、土建费等。
②咨询费、培训费、管理费、劳务费等。
③成果鉴定费。
3、科技项目经费审批
科技项目概算费用的审批,经总工室对科技项目概算费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上报省交通厅科教处批准。概算费用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如有突破,需由省厅科教处批准。科技项目概算费用应有详细的经费计算说明。
4、科技项目费用支付使用原则
①青银处总工室和财务科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支付和管理工作,由
财务科为每个科技项目建立经费专项账目,财务科在接到总工室的科技经费支付正式通知后,将科技经费支付给承担部门。
②科技经费的支付,分为年度支付和最终支付。
年度支付指研究期限超过1年的科研项目,承担科技项目的部门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科技项目费用支出的票据、凭证整理上报,青银处总工室、财务科结合项目检查的情况予以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批,财务科按审批结果支付。但年度费用不能超出本年度科研费用的计划支出。最终支付指研究期限为1年的项目或超过1年的项目,承担科技项目的部门按照合同计划书,保质保量地完成并通过了省厅鉴定评审。总工室财务科在审查科技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后,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领导小组审批,财务科一次结清科技费用。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1、领导小组每年的6月份、12月份组织两次对科技项目的进度完成质量,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长必须在检查前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际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2、科技项目组长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进度计划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要求实施合同。如经检查发现不履行科技项目合同,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经费使用混乱的,领导小组有权暂停科研经费的支付限期整改,直至对整改满意后,才可恢复支付。经整改仍无效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总工室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有关承担部门和科技项目组组长的责任,视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罚款。
3、科技项目组最终提交的科技成果,经省厅鉴定委员会认定未能达到预定的项目研究深度和研究目的的,总工室停止对该项目的一切支付,直至该项目通过省厅验收。承担科技项目的部门及科技项目组组长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并就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罚款5000-1000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权益
青银处所有科研研究成果归省交通厅或青银处,总工室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披露、转让科技成果。外单位和部门使用科技成果的须缴纳成果使用费,其费用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科技创新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只有依靠科技创新,才能更大幅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科技创新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在继续使用推广我省其他高速公路建设的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青银高速公路科技创新的突破点:
1.加大对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研究力度,全面提高路面的性能指标。结合国内著名大学的技术研究和设备优势,共同研究提高路面性能的方法和课题。
2.实现项目管理数据传输全部网络化、信息化、系统化,形成全套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坚持
“统筹规划、分层建设、应用为主、面向市场、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建设方针”。实现青银高速公路信息化领域的技术创新。
3.加大公路环保科技的研究。
4.加大科技成果在建设中的应用,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5.推行建设期ISO9000认证工作,全面提高科技工作管理水平。
6.建设现场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适用性科研项目为研究开发的重点。
7.参加青银高速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单位的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直接受青银高速公路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领导。
第十五条 各单位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在青银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中的科技创新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提出科技创新具体实施计划、创新目标、创新实现途径,制订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经青银处总工室审核确认后,即为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方针。
第十六条 青银高速公路创新领导小组鼓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结合各单位实施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在青银高速公路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明显为青银处带来效益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附件:
青银高速公路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中林
副组长:高民欢
齐彦锁
成
员:王书斌 田
文 张景堂
贾磊明 李
辉 刘永满
翟文君 武建伟 赵彦东
戴夫亚 冷明泽 赵天元
吕志强 许祥顺 阎升海
刘庭联 王桂良 葛永卫
皋
北 杨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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