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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公路冀鲁界至石家庄段高速公路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交通厅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由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对台背填土等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关键工程的相关责任人(含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实行质量抵押金制度,并根据通车后1-3年使用情况,予以奖罚。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建立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从合同总价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
第六条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业主检查”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分包。
第八条
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第九条
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
(以下简称筹建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筹建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二)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商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筹建处设中心试验室,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随机检查和管理,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活动,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标段进行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三)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五)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八)负责协调有关地方工作。
(九)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第十四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省交通厅[2001]003号文件)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还应: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
(三)监理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关键项目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3%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与所监理的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六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各标段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总工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对擅离职守,按合同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及监理活动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筹建处扣发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当月工资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理从业资质。
2.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的,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10%。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凡被清除的监理人员,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监理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二条
管理、监理、设计、监督、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例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在指挥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人员,按青银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参照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字[1999]101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的规则、办法如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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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公路冀鲁界至石家庄段高速公路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青银高速公路为完善试验检测手段,提高试验检测水平,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试
验
机
构
设
置
第三条 本项目的试验室设置为: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筹建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外委的社会试验检测机构和法定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所有的工地试验室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质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试验室主要工作内容:
1.对所有原材料、构件、产品等进行试验检测。
2.提供各种配合比,并进行换算,作为施工的依据。
3.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标准、频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质量控制。
4.配合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试验检测资料,完工后交技术部门归档。
6.定期对试验检测仪器进行标定。
7.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参与本项目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工作;参与本项目每月质量检查工作;对承包人与驻地监理有争议的试验结果仲裁;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条
筹建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日常随机检查;负责本项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本项目的科研课题的试验工作;参加每月的质量检查工作;对承包人与监理有争议的试验结果仲裁;可接受承包人或监理委托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室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含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
1.资历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1)熟悉公路工程试验仪器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2)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4)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达到70%。
2.工作和管理制度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3.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1)集料、石料(筛分、压碎值)。
(2)水泥混凝土常规检验(稠度、塌落度、抗压、抗折强度)、砂浆强度、配合比设计。
(3)砂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4)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灰剂量、无侧限抗压强度)。
(6)沥青试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等)。
(7)沥青混合料试验(抽提、马歇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8)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9)路基、路面的平整度、压实度、弯沉。
(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1)地基承载力。
(12)桥涵构造物几何尺寸。
(13)路基、路面几何尺寸。
4.主要仪器设备
(1)压力机(2000KN)、或万能试验机(1000、600KN)
(2)标养室
(3)几何尺寸检测设备
(4)经纬仪、水平仪
(5)压实度、平整度检测设备
(6)取芯机
(7)沥青试验设备、抽提仪、马歇尔仪
(8)弯沉测试设备
(9)摆式磨擦仪
第九条 社会试验检测机构(外委试验室)要求达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资质等级。
1.资历和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1)熟悉公路工程试验仪器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的从事公路工程综合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2)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者不少于5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试验检测工作,有10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4)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达到85%。
2.工作和管理制度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4)安全管理;
(5)样品、资料、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3.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1)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集料、石料(筛分、压碎值)。
(3)水泥软炼试验、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4)水泥混凝土常规检验(稠度、塌落度、抗压、抗折强度)、砂浆强度、配合比设计。
(5)沥青试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脆点、闪点、燃点、粘附性、薄膜烘箱和老化试验等)。
(6)沥青混合料试验(抽提、马歇尔、劈裂、抗压)、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7)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灰剂量、无侧限抗压强度、配合比设计)。
(8))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
(9)路基、路面(平整度、压实度、弯沉、厚度、路面构造纹理深度、摩擦系数、路基CBR值、回弹模量)。
(10)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1)地基承载力。
(12)钢材、焊接。
(13)桥梁构件强度、桩基完整性、桩基承载力。
(14)混凝土无破损检测。
(15)岩土工程(地基、基础)。
(16)桥梁荷载试验。
(17)外加剂。
(18)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
4.主要仪器设备
(1)万能试验机(1000、600KN)
(2)压力机(2000KN)标养室
(3)石料磨耗机
(4)沥青试验设备
(5)水泥软炼试验设备
(6)沥青抽提仪、马歇尔试验仪、自动击实仪、沥青混合料自动搅拌机、成形机
(7)取芯机、摆式摩擦仪
(8)桩基完整性检测设备
(9)超声波混凝土探伤仪
(10)光电塑液限测定仪
(11)弯沉测试设备
(12)标养室
(13)公路几何线形检测设备
(14)全站仪
(15)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机
第十条
总监办设两处中心试验室(一处设在宁晋,另一处与筹建处合建分别设于赵县和石家庄市)。总监办(筹建处)的中心试验室按工地试验室标准配置,其设在石家庄市的试验室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乙级资质,可对外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只能为所承担的工程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本项目对社会试验检测机构实行审查制度,由施工、驻地监理单位开工前将拟向外委托为本项目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的基本情况报总监办、筹建处,由总监办、筹建处共同对其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并要求社会试验检测机构服从本项目的管理,执行本办法,同时对本项目所有委托的试验检测结果同时报筹建处备考。
试
验 管 理
第十二条
所有的工地试验室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将工地试验室所在位置和面积、配备的仪器、器具等全部物品清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办审批。
第十三条
各种试验检测表格由总监办统一制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保存。
第十四条
验证试验
1.所有的原材料、商品构件都必须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本项目。
2.材料或商品构件必须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坚决清除出场。
3.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机对用于本项目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第十五条
标准试验
1.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等。
2.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驻地试验监理人员应按总监办规定,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3.监理工地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或否定、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4.对所有的标准试验,监理都必须进行平行试验。由于条件限制,驻地监理无法完成的平行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完成,对于结构物主要构件、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等试验无论驻地监理试验室是否完成,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都必须进行平行对比试验。
第十六条
工艺试验
1.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预先进行工艺试验。
2.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择。
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5.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抽样试验
1.对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2.监理工程师必须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检验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3.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5%、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4.在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监理工程师可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第十八条
验收试验
1.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必须进行验收试验。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
3.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并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试验资料的管理
1.试验资料必须使用总监办统一规定的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全线保持一致。
2.试验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方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印章。属于竣工资料的试验报告单据,必须有监理签字方能有效,否则不能进入竣工资料。所有资料必须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编号,分门别类,按其属性、用途装订归档。
3.试验竣工资料必须按工程竣工文件的要求整理保管。
4.试验档案资料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总监办审核通过后一并交筹建处,为工程验收使用并归档。
5.每月筹建处对试验资料的管理进行检查,并参与当月的工程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 试验监理工程师对试验结果有否决权。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与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交总监办(筹建处)中心试验室仲裁。
第二十二条
筹建处中心试验室对承包人、监理试验室的试验检测项目、频率以及试验检测设备仪器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将参与每月的质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本项目的试验室除按合同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外,全线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统一试验检测表格,采用计算机进行各项数据的处理,实现各试验室的各试验检测项目结果和数量的自动统计,并通过互联网实现数据的自动传输。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推行见证取样制度。
筹建处的项目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有关人员及有关监理工程师可对关键部位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或部位,实行旁站监督,并从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并送至试验地点。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或取样单上签字,对试样(件)负法律责任。取样见证人员所取试样并不减免监理和承包人的抽样数量。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试验室按时上报当月的试验项目、数量和试验结果。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验检测资格、清除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等处罚。
1.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2.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4.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5.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6.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7.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试验检测工作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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